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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之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之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有效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职业伤害和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车间、岗位及全体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所需劳保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劳保用品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需配备、规范使用、有效防护”的原则。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的劳保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员工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公司劳保用品年度预算及重大管理决策。
  2. 安全管理部门:是劳保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与修订、需求汇总审核、供应商资质审查、入库验收监督、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
  3. 采购部门:负责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的需求计划,从合格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4. 仓储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入库、保管、建账、发放,确保账物相符,库存合理。
  5. 各用人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劳保用品需求的初步申报、领用发放至员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建立个人领用台账,并配合安全检查。
  6. 员工:负责本人劳保用品的正确领用、妥善保管、规范使用、日常维护,并及时报告损坏或失效情况。

第二章 劳保用品的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分类
根据防护部位和用途,公司劳保用品主要分为:

  1. 头部防护类:安全帽、工作帽等。
  2. 呼吸器官防护类: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
  3. 眼面部防护类:防护眼镜、焊接面罩、防护面屏等。
  4. 听觉器官防护类:耳塞、耳罩等。
  5. 手足部防护类:防护手套(绝缘、耐酸碱、防切割等)、安全鞋、防护靴等。
  6. 躯体防护类:工作服(防静电、阻燃等)、防护服(隔热、防化等)、反光背心等。
  7. 防坠落类:安全带、安全绳、防坠器等。
  8. 其他特殊防护类:根据特定工种或作业环境配置。

第六条 配置标准
安全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各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岗位劳保用品配置标准表》,明确各岗位应配备的劳保用品名称、型号、技术规格、更换周期及特殊要求。该标准表需定期评审和更新。

第三章 计划、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 需求计划
各部门/车间每年底根据次年生产计划、人员编制及《配置标准表》,编制本部门年度劳保用品需求计划,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经审批后形成公司年度采购计划。临时或特殊需求需单独申请。

第八条 采购
采购部门必须从具有相应生产或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采购和使用无证、假冒伪劣或过期产品。

第九条 入库验收
劳保用品到货后,由仓储部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及使用部门代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安全标志等。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一律拒收并按规定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库存台账。

第四章 保管、发放与使用

第十条 保管
仓储部门应设立专用库房存放劳保用品,库房应干燥、通风、避光,符合产品储存要求。不同类别物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防止混淆、损坏或失效。定期检查库存品状况。

第十一条 发放

  1. 新员工入职或员工岗位变动时,凭人力资源部门通知,按新岗位《配置标准表》到仓储部门领用。
  2. 定期发放的物品,各部门按计划统一领取,并建立部门及个人发放明细台账,领用人需签字确认。
  3. 因损坏、丢失、失效需提前更换的,须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核实,说明原因,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补发。非正常损坏或丢失,可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

  1. 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本岗位所需的全部劳保用品。
  2. 员工应接受劳保用品使用和维护的培训,熟悉其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局限性。
  3. 劳保用品仅限于工作期间防护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改制。
  4. 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发现损坏、失效或超过使用期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更换。

第五章 维护、更换与报废

第十三条 维护
员工应做好个人领用劳保用品的日常清洁、保养和简易维护工作,延长其使用寿命,保持防护效能。部分可重复使用的专业防护用品(如空气呼吸器、安全带等)应由专业部门或指定人员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 更换
劳保用品的更换严格遵循《配置标准表》中规定的使用期限或更换周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必须及时更换:

  1. 达到国家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或公司规定的更换周期。
  2. 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或失效,经检查确认失去防护功能。
  3. 在使用或定期检查中,发现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
  4. 发生事故后,相关劳保用品经评估确认需要更换。

第十五条 报废
失去防护效能、超过使用期限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劳保用品,必须予以报废。报废品应由仓储部门统一回收、登记,并采取破坏性处理等方式防止被误用。严禁将报废劳保用品再次发放或流入市场。

第六章 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培训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劳保用品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各岗位危害因素、所配劳保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维护、保养及应急处置等。新员工、转岗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安全管理部门及各车间安全员应经常性地对生产现场员工劳保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佩戴、使用不当或使用不合格用品等行为,应立即纠正并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
将劳保用品管理情况纳入各部门及员工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如不按规定佩戴、人为损坏丢失、管理不善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对管理规范、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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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0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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